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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法院2024年第一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2024-04-10 09:21 来源: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之一

  鸡西某水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鸡西某水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鸡西仲裁委员会裁决,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鸡西某水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9.89万元、仲裁费7517.68元、处理费1127.65元,合计20.75万元。逾期,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鸡西某水务有限公司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经调查发现,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发生变更,根据工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经线上查控,冻结的部分财产不能给付全部义务;执行干警赶赴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工商管理部门等进行线下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但了解到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参与鸡西市政府某项目招投标工作,执行干警迅速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期通过信用惩戒措施影响其招投标进展,倒逼其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果不其然,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询问案件情况、如何撤销其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干警抓住时机,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并从法理、情理、诚信经商等方面出发,充分释法说理。经过不懈劝导,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履行债务,但需要筹款。鸡西中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给予其一周宽限期。宽限期满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案件共历时37天,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之二

  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杨某介绍,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及2021年2月24日与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和2021年2月24日向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交付大米112吨,合计金额39.2万元。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始终未给付粮款。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中,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杨某也拖欠其粮款为由追加杨某为被告,并同意由杨某承担全部粮款的给付责任,不再向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经密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给付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2.4601万元。从2022年2月起,每月给付欠款2万元,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于每月的25日前付清。杨某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2023年9月12日,黑龙江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联系杨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依法将杨某列入失信、限高名单。杨某尝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执行干警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履行了13 万元粮款后,余下部分分期履行,本案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典型案例之三

  郑某与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郭某雇请郑某在某水库旁伐木,郑某不幸被伐倒的树木砸伤。经医院诊断,郑某为腰椎骨折,腰椎脱位,截瘫(双下肢瘫痪)等多项伤情。住院治疗期间,郭某已给付医疗费24万元。因郑某下肢瘫痪,已构成伤残,无法从事劳动,故将郭某诉至法院。经虎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郭某给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逾期,郭某未履行法定义务,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核实,郭某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可供执行。面对郑某在康养中心急需用钱治病,案件却陷入停滞状态的情况,执行法官一边继续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一边依法将郭某纳入失信名单,以此限制其活动空间,迫使其现身还款。不久,郭某向多家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被拒,出行处处受限,尝到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苦果,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郑某协商赔偿款事宜。执行法官考虑到郑某的身体情况,将郭某约至郑某所在的康养中心进行调解。经过执行法官1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当场给付赔偿款7万元,剩余赔偿款按月分期给付,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案例之四

  时某波罚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时某波驾驶无号牌二手摩托车沿小恒山永久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恒山水果站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中心检验,时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5mg/100ml。经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判处时某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7月,因时某波始终未缴纳齐罚金,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将时某波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2月,时某波因苦于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带来的生活不便,主动将未履行的罚金缴纳齐全,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之五

  孙某与范某人格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醉酒的孙某在回家时走到某小区南门外小解,刚准备解腰带,发现醉酒的范某在其面前,孙某鞠躬给范某道歉,因其喝酒没站稳将范某拱倒在地,导致范某右肘关节及右足挫伤。因孙某不给付范某医疗费用,故范某起诉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孙某赔偿范某医疗费199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0元,共计4399.60元。因孙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范某向梨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依法向孙某送达执行文书,多次拨打孙某电话,均无人接听。面对企图逃避执行的孙某,执行干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款项和微信余额。迫于法律威慑,孙某主动来到梨树法院,承认逃避执行的错误,并全额缴纳执行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均是人民法院利用失信惩戒措施倒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失信惩戒措施增加被执行人失信成本,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重要作用。案例中,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充分适用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使其切身感受到失信行为对参与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深刻认识到守法守信的重要性;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法律、经济制裁以及社会名誉的负面影响来惩罚失信行为,有效限制失信企业的市场行为,形成社会压力和束缚,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



发布者:中国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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